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