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
有关机关、组织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承办单位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研究办理落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代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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