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八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八条 对于代表本人要求予以保密或者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可能使代表或者当事人受到打击、报复、要挟等行为侵害的,交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为其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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