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二十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重点督办。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由承办单位重点研究办理。
建立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直通车”制度,将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高质量建议、批评和意见,以“直通车”形式报送有关机关,并由承办单位重点研究办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由承办单位重点研究办理。
建立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直通车”制度,将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高质量建议、批评和意见,以“直通车”形式报送有关机关,并由承办单位重点研究办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