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落实作为办理重点,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严格办理程序,确保办理质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应当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研究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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