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主动与代表进行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代表意见,邀请代表参与研究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