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一)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二)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的问题;
(四)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的问题。
(一)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二)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的问题;
(四)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