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承办单位可以延期答复,但自交办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并及时向代表说明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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