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承诺事项台账,对需跨年度办理的事项按照承诺予以办理落实。办理进展和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通报,同时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