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落实:
(一)能够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办理落实的,应当尽快落实;
(二)能够在年内办理落实的,应当在年内予以落实;
(三)需要跨年度办理落实的,应当制定工作进度时间表,持续推进落实;
(四)不具备条件确实不能办理落实的,应当向代表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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