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应当以面复为主要形式;经代表同意,也可以采取发送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
面复代表时,应当由承办单位负责人面复;经代表同意,也可以由承办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面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面复。
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要答复领衔代表,由领衔代表转复联名代表或者答复时邀请联名代表参加。
面复代表时,应当由承办单位负责人面复;经代表同意,也可以由承办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面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面复。
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要答复领衔代表,由领衔代表转复联名代表或者答复时邀请联名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