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三十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三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承办单位答复意见书等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不予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