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三十一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结束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代表进行测评,必要时邀请第三方专家进行评估,并可以根据测评、评估情况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测评、评估应当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落实率以及代表满意度作为重要指标,并强化落实率权重。具体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等单位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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