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逐条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书应当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答复意见书录入代表建议管理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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