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过程中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转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由其交有关机关、组织在一个月内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代表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以及出席、列席有关会议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能够当场答复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当场答复代表;不能当场答复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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