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口联系单位主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通过通报办理进展情况、召开专项工作会议、组织代表了解办理工作情况等形式,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落实。
对承办单位承诺跨年度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持续督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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