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三十六条 代表或者代表小组可以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视察、专题调研,具体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有关单位分管办理工作的负责人或者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如实向代表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听取代表的意见。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对有关承办单位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就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对有关承办单位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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