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区(市)和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