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七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七条 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