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五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五条 商品和服务价格,除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自主定价需要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的,应当按照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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