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价格调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价格监管措施,健全价格应急机制,增强价格调控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