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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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价格调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价格监管措施,健全价格应急机制,增强价格调控能力。
第四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价格工作。
价格制定
第五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五条 商品和服务价格,除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定价范围,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
第七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七条 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进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还应当组织...
第八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八条 制定、调整依法纳入成本监审目录管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进行定价成本监审。
第九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九条 制定、调整依法纳入价格听证目录管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进行价格听证。
价格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十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价格跟踪调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对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价格认定。
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十二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二)执行政府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以及其他价格措施;
(...
第十三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对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按照规定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做到标示内容真实准...
第十四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商品和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前,如实告知对方价格,并在结算...
第十五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下列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他人与其交易:
(一)在标价签、价目表中标示与实际不符的内容,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
第十六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服务并收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第十七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而实施的价格补贴、贷...
第十八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保障市场供应,调控市场价格。
第十九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十九条 在粮食、生猪等重要农副产品的市场收购价持续降低且降幅较大时,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扩大收储、临时性价格补贴、制定保护性价格政策等...
第二十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二十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市人民政府实施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进行监测、报告,对价格的异常波动及时预警。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具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承担。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规范着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公告、会议、书面通知、约谈等方式,提醒告诫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价格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行政性收费单位收费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下列行为:
(一)对政府明令取消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信息平台,及时公布定价目录、听证目录、成本监审目录等重要价格管理依据,公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项目、标准、...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举报及时处理、反馈,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业组织应当规范本行业价格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第三十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服务并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