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十三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对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按照规定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做到标示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货签对位。
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应当分别标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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