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十四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商品和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前,如实告知对方价格,并在结算时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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