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十六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服务并收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暗示单位和个人接受特定中介机构的服务。价格调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