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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十八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保障市场供应,调控市场价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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