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十八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保障市场供应,调控市场价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