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二十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二十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市人民政府实施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时,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范围、商品或者服务品种、具体措施等。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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