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进行监测、报告,对价格的异常波动及时预警。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