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规范着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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