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规范着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规范着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