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行政性收费单位收费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下列行为:
(一)对政府明令取消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二)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的;
(三)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四)擅自将行政性收费转为服务价格并收费的;
(五)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收费工作委托其他单位办理的;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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