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信息平台,及时公布定价目录、听证目录、成本监审目录等重要价格管理依据,公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项目、标准、依据等,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按照规定公开价格监督检查情况。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记录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记录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