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举报及时处理、反馈,并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