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责,具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承担。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进行勘验、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监督检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核对与价格监督检查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电子数据、文件及其他资料;
(四)检查与价格监督检查有关的财物;
(五)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收集有关证据资料;
(六)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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