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十二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二)执行政府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以及其他价格措施;
(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特殊群体的优惠价格;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价格(成本)调查、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五)准确记录并分类核算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
(一)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二)执行政府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以及其他价格措施;
(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特殊群体的优惠价格;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价格(成本)调查、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
(五)准确记录并分类核算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