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四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价格工作。价格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