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价格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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