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三章 监测实施

第十九条

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三章 监测实施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价格监测,采取日常监测、应急监测和专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日常监测由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固定监测项目及规格等级、监测区域、监测单位、监测时间、监测形式、报送方式和报表格式的方式实施。
应急监测由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有可能出现异常波动时组织实施。
专项调查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采取临时性收集、整理特定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并对其变化趋势和原因进行分析的方式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