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三章 监测实施 第二十条 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三章 监测实施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日常监测时,应当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提供的价格信息进行审查、核实、综合分析,形成价格监测报告,并按照规定时限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