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三章 监测实施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三章 监测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价格监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监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化及趋势预报;
(二)相关价格政策出台后的落实情况和市场反映;
(三)应对措施及政策建议;
(四)其他相关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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