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三章 监测实施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三章 监测实施 第二十三条 当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应急监测: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一次性变动超过规定幅度;
(二)供求失衡,出现争购、抢购重要商品现象;
(三)因流言传播导致购买相关商品频率明显增加、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
(四)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重大异常波动。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应急监测信息进行审查、核实、综合分析,形成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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