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三章 监测实施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三章 监测实施 第二十五条 当引发价格异常波动因素消失,价格持续十五日保持平稳,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应急监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