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三章 监测实施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三章 监测实施 第二十五条 当引发价格异常波动因素消失,价格持续十五日保持平稳,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应急监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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