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三章 监测实施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三章 监测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实施应急监测和专项调查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作为临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