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三章 监测实施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三章 监测实施 第二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所监测商品和服务的平均价格水平等监测信息,但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