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三章 监测实施 第十八条 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三章 监测实施 第十八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从事价格监测工作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取得价格监测调查证。价格监测工作人员收集价格信息时,须持证进行监测、调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