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二章 定点单位 第十六条 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二章 定点单位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适当经济补助,并根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需要,无偿为其提供所监测商品和服务的相关价格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