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二章 定点单位 第十四条 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二章 定点单位 第十四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价格监测台账管理办法设立价格监测台账,其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