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二章 定点单位 第十二条 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二章 定点单位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价格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的指导,为价格信息采报人员提供免费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