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二章 定点单位

第十五条

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二章 定点单位 第十五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所经营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者已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当及时报告价格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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