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
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热费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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