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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